一级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时间:2023-08-07 21:00:46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什么是复议和解

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强制执行力的执行在法律上有效力的,不履行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强制性执行则是更委婉处理矛盾,双方妥善处理就行。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在更大程度上维持双方最大权益和保证双方最小损失,矛盾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就应该转变态度。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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