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应具备条件
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2.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3.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二、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应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不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款项为基础,来合理地确定其比例关系。
2.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一定能同时主张,需要区别对待:
1.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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