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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