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先予执行是否可以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依据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当事人、利害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条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的,经本院批准,可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条当事人、利害人认为执行行为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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