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租赁合同所适用的司法管辖权之归属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依据相关约定予以确认,若无明文规定,则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二、如何界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定管辖,同时还涵盖了协议管辖的内容。因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针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则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商选定被告方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本法对于级别管辖权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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