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洗脸水引发的施工事故,残疾人获得两千元赔偿
时间:2023-07-02 18:16:01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8月1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洗脸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05.08元。

杨某系残疾人,与代某系邻居关系。今年3月31日,代某因建造自家房屋与吴某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合同关于安全问题约定: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吴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吴某遂带领工人开始施工。

4月26日,吴某的工人在当天下班后,将洗脸水洒在过道上,导致杨某在晚上8时左右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07.6元,交通费10元,杨某未住院治疗。此后,杨某就赔偿问题与代某、吴某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代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的工人在当天施工完毕后将洗脸水洒到过道,且在晚上未采取照明措施,其行为与原告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吴某是为被告代某建造房屋,但被告代某与吴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中关于安全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因此,被告代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里摔伤小朋友获赔偿

2009年元月10日下午4时30分,在市内某幼儿园上学的小朋友潘某,由于带课老师的原因,造成她的左眉撞在课桌上致伤,后送往六安市中医院,缝了三针,经咨询,她的左眉缝针处将无法长出眉毛。考虑到受伤害后无法恢复会对小朋友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潘某家长和园方交涉多次要求给小朋友去疤和整容,但双方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潘某于是投诉至市消协,要求解决。

市消协人员经调查了解,由于小朋友年纪太小,暂时无法立即进行相关的整容手术,所以双方就补偿费用的问题争执不下,后经调解,园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中,小朋友潘某的伤害是因为带课老师的原因而受伤,由于小朋友以学生的身份在幼儿园内,与幼儿园之间形成了看护与被看护关系。带课老师由于履行看管义务有瑕疵致使学生受伤,幼儿园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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