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买房婚内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的,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婚前买房的个人,属于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也要对共同还贷的夫妻另外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因为夫妻是共同还贷的,夫妻双方都有财产的付出。
民法典婚前买房
1、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2、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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