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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