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如何产生的
1.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所谓"租赁房屋",应当是指出租人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房屋。
2.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价款条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诺支付的价款数额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其次,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应怎么寻求救济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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