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15:17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宜府发[2003]10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2003]37号会议纪要精神,针对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现状,及前阶段中心城规划区“三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再次进行清理整顿。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代市长杨宪萍任组长,市政府市长助理胡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刘德生,袁州区政府区长张鉴武任副组长,市城管、建设、国土、公安、财政、法院、检察院、监察、地税、法制、人防、规划、房管、供电、新闻单位等部门负责同志及袁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2个督查组。办公室设市城管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刘德生任主任,袁州区政府副区长李宜萍、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长梅钢、市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聂智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爱珍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城管、财政、建设、国土、袁州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职责主要是: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处理有关事宜;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汇总处理意见,编写清理整顿工作简报及有关材料等。

12个督查组分官园街组、下浦街组、渥江乡组、三阳镇组、南庙乡珠泉街组、化成街组、秀江街组、农牧试验场组(含油茶林场、森林公园)、湖田乡组、灵泉街组、湛郎街组、东方街组,组长分别由市直单位1名副县级干部兼任(详见附表),各组成员分别从市城管局抽调1人、市建设局抽调1人、市国土局抽调1人、相关街道乡镇场抽调1名副科级干部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居(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调人员参加相关组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清理整顿的情况,为确保强制措施的到位,市政府将视情成立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城管、建设、国土、供电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行动。

二、清理整顿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范围为: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72平方公里)。具体位置由市规划管理局划定界址。

(二)清理整顿时间界限。

(1)对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2001年3月1日以后出现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2)对1997年4月15日至今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如果问题突出的,也可向前追溯;

(3)2003年8月25日以后,仍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三)清理整顿内容。(1)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2)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5)未按规划建设的(如使用功能、建筑立面、朝向、建筑密度、层高、容积率、间距、绿地率和控制红线、建筑面积等)。

(四)清理整顿重点对象为:非法建筑,违章加层等。

三、步骤与措施:

第一步:宣传教育、动员发动阶段(2003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30日)。市政府定于9月23日召开动员大会,印发通告(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免费刊播)。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此次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意义、要求的宣传报道,各级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要编印相关法律法规的小册子,上门宣传,印发到户,有目的、有重点与违章户座谈、讲违章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城市建设的负面影响,提高全民依规依法建设意识,为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市中心城规划区“三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把原清理出的资料和结果移交给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结合这次清理整顿结果,在后阶段中统一处理。各督查组于9月25日进驻相关街道(乡、镇、场)。

第二步:调查摸底、分类统计阶段(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各督查组要深入现场,发动群众,宣传政策,摸清底细,制定表格,分类定性,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制止违章,将违章建筑分为“甲、乙”两类。对在2003年8月25日以后还在建的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划为“甲”类,必须一律拆除;其余的违章建筑为“乙”类,一律补办手续、补交规费、接受处罚。

第三步:集中清理、重点整顿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20日)。根据调查摸底分类统计情况,(1)对“甲”类违章建筑,违章户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免于一切处罚,并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拆房劳务补偿费(从清补的规费总收入中列支);未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如停电、断水等),直至强行拆除。(2)对“乙”类违章房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手续交纳规费的,可减半处罚,并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交纳规费的,要从重处罚。对抗拒办理手续交纳规费、接受处罚的,其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拆除处理。对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步:检查验收,总结提高阶段(2003年12月2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清理整顿结束后,领导小组将根据台账和处理结果采取逐街道、逐村、逐户检查的方法组织全面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场),清补的规费按照市、区、街道(乡、镇、场)4:3:3的比例拨付(含工作经费),同时,督查组工作可以告一段落。对不达标的街道(乡、镇、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督查组不能撤出。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查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以后此类工作提供经验,同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及督查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完整、准确收集原始资料;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顾大局、讲团结,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区、乡镇、街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清理整顿做到该拆的拆,该罚的罚、该收的收,坚决遏制违章建筑行为。

各组工作人员要勤政务实,秉公执法,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有意漏查、少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同时各组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守工作岗位,清理整顿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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