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颁布后请求撤销婚姻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法典颁布后请求撤销婚姻在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因对方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在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还能再结婚吗
撤销婚姻后再结婚不属于再婚,因为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算是再婚。婚姻关系的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2.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第一点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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