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名下,不允许重名的。但是不同的地名是允许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不同城市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其它城市:每月扣除标准为1500元。
2、第一项以外的,市区户籍人口100万的:每月扣除标准为1100元。
3、第一项以外的,市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扣除标准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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