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名称不一致。分公司名称应当在总公司名称的基础上增加分公司三个字,或者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上地区增加分公司三个字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样的,必须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前应当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并标明“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同时标明所属行业的名称或者地名以及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但其所属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分公司的名称不得使用总行名称,分公司债务的法律确认。如果总公司获得利益却不支付相应的成本,势必导致被侵权主体的损失无法弥补。总行的这种行为会使分公司长期受到其他主体的排斥,最终危及总行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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