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企业高管学历造假案备受关注,假复旦双学士管理人员月薪超过1万元,用人单位已被处罚4年。经与学校核实,几年前,学校起诉并追回了7万多元,徐女士以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位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同意徐女士担任公司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月薪9000元。此外,公司还每月向徐女士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报酬;徐女士有义务在辞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的秘密和竞争限制。后来,去年2月徐女士的工资涨到13000元
,由于徐女士违纪,公司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徐女士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意公司于去年8月向徐女士支付总额为6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四个月的工资标准和一个月的替代工资作为全部补偿金,徐女士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2万元以上的竞业限制赔偿金。9月,公司与复旦大学核实,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位是伪造的
公司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要求确认: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无效;2.徐女士将6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工资返还给公司,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然而,仲裁裁决支持徐女士的竞业限制赔偿请求,并裁定反诉已超过仲裁期限,不予受理
公司拒绝受理诉讼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该公司的律师提出,教育是雇主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于徐女士提供虚假教育,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无效。徐女士不仅应获得竞业禁止赔偿,还应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赔偿金和额外工资,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雇主有权了解工人的真实情况,工人有义务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教育是公司与徐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徐女士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劳动合同无效,《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和《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也属于无效合同,徐女士应退还相应的赔偿金和部分额外工资,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总计7万多元
徐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16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徐女士虚构的学历侵犯了公司选择合适专业人员担任相关职务的合法权益。她的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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