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者”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主动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退休年龄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不是劳动者”成部分雇主借口,打工者可签“劳务协议”维权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雇主以“不是劳动者”为名,招聘退休人员却拖欠工资的情况。法官提醒说,“超龄打工者”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主动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打工者可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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