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有“后悔权”网购维权将有法可依
时间:2023-06-07 20:31:22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购维权将有法可依,本报曾于10月28日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就其中关于网购的问题,采访了市工商局有专人士。

网络购物等一些购物方式,以其便捷的服务、实惠的价格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推崇。而网购等消费方式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成为近年来投诉的热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这是首次就消费者在网购方面的维权行为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近日,记者就公共关心的网购问题采访了邯郸市工商局有关人士。

据邯郸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王华介绍,针对日益普及的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此次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的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工商人员介绍说:在网上购买东西,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新《消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时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确保经营市场的有序稳固,同时也对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消法》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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