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什么救济渠道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申请再审这一救济渠道。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对执行异议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三、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即执行法院管辖。在适用上述原则确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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