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目前的60天仲裁时效太短,《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劳动法》中关于仲裁限制的规定劳动法。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期限为60天。从立法初衷来看,《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确实是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60天的仲裁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障碍。笔者认为,60天的仲裁时效主要有三个弊端:(1)60天的仲裁时效太短。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相比,60天的保护周期较短,保护远远不够。(2)第二,60天的仲裁时效是同一时期的《劳动法》对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没有规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否则超过60天超出仲裁期限。
(3)第三,劳动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实践中,不同类型劳动争议的时效起点不同,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者很难及时准确把握时效,一旦劳动者通过仲裁时效,如果不小心就会通过时效,这不仅意味着仲裁机构不能接受,而且意味着他将失去赢得诉讼的权利。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多数的“欠薪、扣工资、加班费纠纷案件”,广州仲裁机构和法院近年来的做法是从提交仲裁之日起往后推60天,如果超过这一日期,将不受保护。这种处方制度使工人们进退两难。一方面,企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工资诉讼每60天进行一次。社会现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这种冲突无疑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劳动法》的60天时效制度进行修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弊端突出,,这是影响工人权利保护的另一个障碍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一审二审”的单轨制,“预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前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主要有几个缺点:
(1)“一审二审”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根据现行规定,劳动案件完成所有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在实践中,它通常需要超过这个时间,这是非常耗时和费力的。这很容易导致工人在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崩溃,最终不得不放弃保护自己权利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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