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2)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法律权利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
商号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专用性。即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
2、财产性。即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3、人身性;
4、商号权的其余性质。
商号的法律要求如下:
1、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2、商号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3、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其他企业使用商号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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