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内蒙古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标准
1.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内蒙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内蒙古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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