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委托代理具有什么特征
委托代理具有的特征如下:
1.委托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委托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是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不管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5.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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