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合法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3-07-04 09:44:38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处理方法如下: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能够有效证实,确实属于合法权益被侵害。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工权益被侵害状况。

根据调查,外来女工权益受侵害的状况是存在的,有的地区是严重的。此外对外来女工的不利,表现在由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所造成的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外来女工因户籍问题而得不到公有企业就业的机会,即使能到公有企业就业,但所享有的在企业的待遇也将明显低于城市就业的劳动者待遇,其次与国有企业下岗女工比较也存在差异。下岗女工因企业竞争机制而下岗失业,但她们有返回就业的机会,下岗期间能享有部分工资和劳保医疗待遇。例如2002年下半年,广州地区城镇登记失业总数为158632人,有57053名登记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2002年广东省建立特困人员再就业基地305个,安置下岗人员十万人,约有9万下岗人员再就业。此外,广东省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又推出5项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申请享受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职介所提供免费服务;享受减免培训费。但外来女工的失业就意味着一无所有,需要重新找工作。可以说外来打工者的户籍问题已成为社会歧视的标志。尽管政府部门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但小改小修,二元结构的模式仍在影响着城乡打工者的差异,尤其是对外来女工的影响更大。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外来女工的婚姻、生育及个人发展。

其次是吸引外商投资与保障企业、工厂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在顾及外商增加投资与依法维护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可能处于两难困境,尤其是对待劳动成本与内外资企业资本利润的关系方面,是追求经济效益大于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含女工特殊权益的享有),还是依据国际劳动保护公法、条约、条例以及本国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坚持劳动保护权益。

其三是外来打工者从贫穷地区到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工作,即使权益受到侵害,因为怕丢了工作,而不敢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有一女工的手指头被机械切断,当她向厂方提出确认工伤时,老板即以辞退所有在厂与她一起工作的亲戚为要挟,而她的亲戚也跟着做她的工作,让她算了,不要和老板计较了。这使着为女工十分为难,最后,也未能做工伤认定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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