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赞成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制度所涉问题的广泛性等,它充其量只能为维护社会稳定设置一个法律的底限,其普遍作用实际是通过制度中的各积极因素引导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正如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均离不开人们的意识及其积淀一样,法律发展亦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其积淀。因此只有恰当的、适宜的规则设计,才能得到相关法律意识的支持。这种理论实质上是法律的人文关怀,而此也正是法律制度设计终极目标的题中之义。
人具有双重本质,即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两者是人性的两极,两者对立而又现实地统一于人本身。而法律则是以保护、调试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个平衡体。过度强调自由权利、个人利益的实现与过度要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一样,是有害于人本身的!
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这样一种命题,即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是引导人们走向安全、幸福、圆满的必经之路。它将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结合起来,使人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中达到某种和谐,人的价值也将由此得到提升。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的区别
诚信义务是一种默示的、法定的、独立的义务。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之间有很多重合的地方,甚至有人认为两者是合而为一,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这两种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诚信义务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也应承担;
第二,忠实义务主要是董事行为时忠实于公司利益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董事行为不仅要诚信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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