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标准和计算分配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民政部通知的规定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发〔2007〕64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保发[2005]36号),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参加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养老金待遇仍按地方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标准自10月1日起调整,2004年:因公牺牲的,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抚恤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结算
<1.因公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作(公司)5000元
4.生还者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民每人每月210元;两人以上每人每月190元;农业户籍为每人每月170人;两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5.以上对象中,对因公牺牲的生还者发放65元,对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生还者(不含配偶)发放80元;红军团员(不含配偶);如果是独居的,可以发70元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的赡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如何分配和奖励对象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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