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不法侵夺其物之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所有物请求权是物上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为从属性的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存有较大争议的是地役权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现就此二争议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一)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立法和学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和观点。就立法而言,有所谓否定主义和肯定主义之别。
(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通说持否定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王利明教授也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法律对于无辜的第三方的最大利益的保障之一,也就是说当当事人的自己的物件被他人以不合理的借口侵占时那么当事人他有理由有权利要求物归原主,如果对方拒绝物归原主,那就是在侵犯当事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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