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辽宁省公安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解决农民工落户的问题上进一步放宽政策,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通知》中规定,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
其中农民工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应优先准予落户。
《通知》中还规定,农民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应当申领《暂住证》(《居住证》),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应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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