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追赃要查封房子吗
时间:2023-04-17 17:12:30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是民事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该房产就是赃物,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封并追赃。这就产生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的事实与刑事案件的事实同一的问题(即刑民交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及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39条,已判决的民事纠纷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生效判决、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起诉并全案移交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在本案中,执行人员确实在拍卖前对拍卖财产的进行了调查,但拍卖财产的状况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出于变化中的;因此执行人员在拍卖的头一天应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查,核实有无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查封权的行政机关对拍卖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有,人民法院应考虑撤回委托拍卖或与二次查封单位协商。如果已经完成拍卖,人民法院在收到拍卖价款时不能轻易将价款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再次核实有无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查封行为,如有公安、检察机关的查封行为,立即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确认拍卖标的物属于赃物的,采取执行回转措施,避免竞买人遭受损失;如有行政机关的查封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优先于行政罚没受偿,人民法院应将拍卖价款付给申请执行人,竞买人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决途径为: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实属合同诈骗,

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并与公安机关协调处理。因申请执行人受偿价款是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变价清偿,本质属于赃款,而申请执行人是通过强制拍卖获得房产,属于善意取得,理应保护竞拍人的利益,可由公安机关追赃,按合同诈骗案终结后再行处理赃款。这样能保证公安机关顺利处理案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也能作为受害人,参与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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