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抚养权的父母的孩子能否居住在房子里?
时间:2023-07-01 21:24:14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孩子住没有抚养权的房子是可以的。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以上诉法院。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都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会因为离婚等原因而消除。无论孩子住在哪里,只要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就行。法律规定一方如果有严重疾病、吸毒、家暴、虐待儿童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应给予支持。

探视权可以带孩子回家住吗

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

双方协商好吧,只有双方愿意,法律就支持。只要有利于孩子才成长,建议双方协商支持,一切为了孩子。

【相关案例】

对一般人来说,相约见面只要大家都有空就行,但对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却不一样。想见孩子,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旦意见不合就会引发矛盾,甚至闹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何时见儿子闹上法庭

王晨与刘茵曾是一对相爱的夫妇,2009年他们的孩子晓晓出生了。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年初,王晨和刘茵因为各种矛盾分道扬镳,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晓晓的抚养权归刘茵,王晨随时有探视权。同时协议里也写明,晓晓不得与王晨过夜居住。

王晨拥有外国国籍,常常因为工作往返上海与国外两地。王晨当时与刘茵约定拥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当然就是想常常见到儿子,但是实际操作中,王晨和刘茵对探视的时间一直无法协调。思念儿子的王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晓晓在寒暑假时到国外与他一起生活,而当他在上海的时候,晓晓每周1—2次与他居住过夜。

法院审理时,王晨还提交了晓晓的就医记录和近期照片。王晨向法官表示,晓晓患有疾病,而且情况比较严重,他有必要将晓晓带到国外并接受治疗。此外,王晨还提交了相关收入证明和在上海的房产证,证明自己具有照顾晓晓的经济实力和在上海时接晓晓回家过夜居住的住房条件。

对于王晨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刘茵都没有异议,但是刘茵也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证据证明,晓晓一直在上海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王晨完全没有必要将孩子接到国外去。

一审准许父亲带子过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对王晨要求探望晓晓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王晨要求寒暑假带晓晓回国外探望,考虑到晓晓年龄尚小,一直跟随母亲在上海生活、学习,而国外的气候、饮食、生活习惯等与国内差异较大,由王晨在寒暑假大段时间内单独将孩子带到国外探望不太妥当。

对于王晨提出的带晓晓出国治病的理由,考虑到晓晓目前一直在上海治疗,该类型疾病需要较长的治疗阶段,且从刘茵提供的照片来看,晓晓的疾病确有好转,治疗效果也较明显,从治疗的连续性角度出发,对于王晨要求寒暑假将晓晓带出国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晨要求在国内每周一次探望晓晓的请求,因刘茵对探望频率予以认可,法院也予以准许。对于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王晨要求必须带晓晓离开居住地单独探望并回家过夜,法院认为该探望方式可以更好地使王晨与晓晓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晓晓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父爱,促进晓晓身心的健康发展,法院对此应予准许。

刘茵称担心王晨将晓晓带回家过夜探望有可能会离境出国,不再送回,因刘茵对该主张没有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晨可于每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由王晨负责到刘茵处接送晓晓,刘茵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驳回王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支持母亲诉请

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晨和刘茵都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王晨上诉称,随时探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自己去刘茵处又不受欢迎,也不能在刘茵处进餐,不能与孩子有深入的交流。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探视孩子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

刘茵也上诉称,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说好不让孩子在王晨处过夜。而且刘茵担心王晨会把孩子带去国外,她怕自己永远见不到孩子。刘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环境保持稳定,因此上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探视,不同意孩子过夜。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晓晓随刘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随时探望,但不得过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

离婚后,晓晓一直随刘茵共同生活,刘茵对晓晓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同时刘茵也配合王晨来家中探望晓晓,彼此间也没有发生重大矛盾,所以原审法院判决王晨可以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属于欠妥。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晨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要求改判探望儿子的时间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另一上诉人刘茵也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不同意孩子在王晨处过夜,法院认为,刘茵的辩称意见理由更为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一中院由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王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去刘茵处探望晓晓,刘茵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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