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同当事人近亲属的代理、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人的代理,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代理一样,都具有如下民事诉讼代理的一般特征: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专业化
代理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专门人才,需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而取得律师资格。律师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能够专业地从事代理工作,高质量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非个人化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不是当事人同代理律师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而是当事人同律师事务所产生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而非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此外,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律师代理的公函及委托书,以此证明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且已经得到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函及委托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承认律师民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性的有效性。
3、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规范化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工作既要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范,还要受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其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透明度高,可信度强,这种规范化的代理工作,为圆满地完成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文5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