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小额度不赔吗
时间:2024-05-14 11:07:39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保险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条件给予赔付前,被保险人必须先行自行承担的那部分损失额度。由于免赔额能够有效地消除大量的小额索赔案件,因此在结算损失理赔费用方面实现了显著的节省,进而也有利于降低保费水平。作为一种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在财产、健康以及汽车等各类保险产品中均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具体而言,免赔额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1.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之前,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金额。举例来说,若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那么在损失金额未超出2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类损失进行理赔。只有当损失金额超过200元时,保险公司才会对超出部分进行赔偿。通常来讲,这类免赔额适用于每一次损失事件。

2.总计免赔额:该类型免赔额是将保险期间内所有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总额累加计算,若总损失金额低于设定的总计免赔额,保险公司将不对其进行任何赔付。

然而,一旦总损失金额超过设定的总计免赔额,保险公司将会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在健康保险领域,常常采用一种按日历年度计算的总计免赔额方式,即将日历年度内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累积,一旦累积金额超过特定金额,保险公司便会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3.相对免赔额:此类免赔额常用于海上运输保险业务中,其以两个百分比或者固定金额的形式呈现。若损失金额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损失金额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公司将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海上运输保险之所以选择使用相对免赔额,主要原因在于托运人能够预见到恶劣天气、船舶长时间航行以及货物频繁搬运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小额损失,同时也考虑到财产由承运人实际占有,他们并无夸大损失的动机。

4.消失的免赔额:

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原则,免赔额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而逐渐减少。换言之,对于小额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而对于大额损失,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例如,假设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公司将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按照111%的比例进行赔偿;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免赔额将完全消失。

5.等待期:等待期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免赔额,即在损失发生后的一段规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将暂缓支付保险金。在健康保险及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等领域,等待期的设置较为普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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