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离职的具体事宜,如需要提前多久时间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辞呈以及应采取何种书面方式进行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解释和阐释——劳动者在正式离职前必须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至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则只须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然而若是遇到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来强迫劳动者继续投入劳作,或是用人单位采用违法违规的指挥方式、命令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严重危害到其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其劳务关系,可不依循上述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再次提到,如果存在以下十三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预定的条件与流程,劳动者即有权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过书写正式函件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未能按约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保障措施或劳动条件;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收入;
(六)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违犯了现行法律法规,伤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用人单位采用欺骗、威胁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致使劳动者在违背内心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排除了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要求;(十)用人单位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条款;(十一)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强迫劳动者继续投入劳动;(十二)用人单位仍违法违规地进行指挥,令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严重影响到其人身安全;(十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务关系的另一些特殊情形。
总而言之,无论是处在正式合同期还是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流程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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