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要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由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非因法定事由,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应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单位如发现老员工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规章制度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何种情况下,单位应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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