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妨碍了将来先履行债务方债权的实现,对此情况,后履行债务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债务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债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债务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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