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别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然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并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医院违规致患者死亡非医疗事故亦担责
郑某在福州某医院治疗后死亡,虽经鉴定郑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治疗过程中,院方使用在郑某身上的腹腔分流管存在进货不规范的事实。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患者入院治疗无效医患之间起纠纷
2005年7月,郑某因脑中风入住某医院。此后,他6次手术,家人花费了41万余元。
手术中,院方将某品牌腹腔分流管植入郑某体内。不久,家属发现郑某的切口红肿发炎。当年11月,院方动手术将郑某体内的分流管拔除。此时,郑某体内部分组织已腐烂。
同年12月,郑家人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对郑某的抢救,郑某出院当天就去世了。
郑家人认为某医院在郑某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是由未取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公司经销的。由于医院把关不严,造成患者体内组织腐烂。院方在家属多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造成郑某病情恶化,导致郑某死亡。
郑家人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款45万元。
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院使用器械不规范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某医院的申请,委托福州市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双方的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但确认某医院在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进货渠道不规范。
郑家人认为,双方的纠纷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不影响院方承担赔偿责任。植入郑某体内的腹腔分流管是由某公司提供,但某公司不具备医疗药品、器械的经营资格。虽然某器械是郑家人出资购买,但完全是通过主治医生联系并在手术中使用。
某医院辩称,郑某所用器械是业内公认品牌。该器械由郑家人自备,不是院方采购,因此,医院没有义务对此承担质量担保责任。郑某因使用某器械出现的感染在其出院前已经治愈。患者死亡与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疗服务存瑕疵医院应负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是针对医疗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因保质期、经费等原因,医院仅在急需时再进货,体现为医生联系厂商,患者家属付款的购买形式。郑某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其供应商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因此,某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院方赔款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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