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损失多少?】这是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1、因交通事故而受到身体损伤的,可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
其中:
(1)医疗费:按照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进行合计。
(2)误工费: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出院后按照医嘱上写明的全休时间的误工费。误工费一般是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收入来进行计算的;受害人每月工资不固定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每月工资收入是多少,那么受害人在哪个法院起诉,就可以按照这个法院所在地的、与受害人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但是,前两种计算方式都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受害人每月的工资收入是多少。
(3)护理费:如果是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护理的,护理人有收入的,可以参照(2)中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护理人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收费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广州这边的护工收费一般在50-100元间。
(4)交通费:是指受害人或者护理人在进行治疗期间、因受害事项往返家庭、医院等地方所支出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如果护理人必须留院照顾受害人的,或者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住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是150元每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受害人住院时间,每天补助50元。
(7)营养费:如果医生在医嘱上注明需要补充营养的,法院会支持这一请求。
2、因交通事故遭受残疾的,可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项目除了上述(1)—(7)外,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
(1)残疾赔偿金:首先,受害人应当去当地司法法医鉴定中心做一个伤残鉴定(带上身份证、病例、CD、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赔偿金是按照伤残等级(1-10级)支付的,10级为10%、9级为20%。1级为100%,以此类推。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来计算(超过六十岁的,每超过一年减少一年;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有购买这些器具的发票作为证明。
(3)被抚养人生活费:这笔费用是给受害人需要供养的亲属的,如父母和小孩等。计算标准是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算。被扶养人为小孩的,只能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被扶养人按二十年来计算(超过六十岁的,每超过一年减少一年;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3、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除了可以主张第一条的(1)-(7)和第二条的(3)外,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一样,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二十年即可得出,但死者超过六十岁的,每超过一年减少一年;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万元为上限酌情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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