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还要求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如果就法律论法律,不考虑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法律知识不普及、形式不合要求者甚多这一实际情况,就会使大量实质上有效的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未免失之过严,同样不利于合同制的推行。
因此,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结合其他有效要件综合分析,具体掌握。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只是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的,可视为有效,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此外,书面合同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公章的,只要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合同的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要求,则可视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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