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分为四种类型:
1.因解雇、开除、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辞职和自愿辞职
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依法脱离本单位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退市是用人单位对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旷工30天以上的劳动者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劳动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但不符合开除或者除名条件的,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然无效。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工作,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一种行为。自愿离职是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和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也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工资是劳动者工作后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失业、抚恤金、病假待遇、死亡抚恤金和丧葬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贴职工及其家属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支出。培训是指对职工在任职期间进行的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当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比较复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一致协议。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可能发生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占多数,争议内容是否普遍,劳动争议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人的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受理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50年,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年至1986年,信访制度用于处理劳动争议。这就带来了许多问题:人力物力的浪费和纠纷的拖延。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争议不断增多。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大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扩展到各类企业,解决劳动争议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就争议性问题进行直接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具体办法。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单位的职工。因为双方都有一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相互理解。双方最好先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案例很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双方可以谈判,也可以不谈判。申请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来说,具备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程序。该程序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可选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你想提起劳动诉讼,你必须通过仲裁程序,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提起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判决也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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