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列出再审被申请人
应注明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列出一审和二审诉讼情况,标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和住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服务代理人的,应当依次标明姓名、职务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当事人的名称以前没有统一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于再审。在实践中,有些人使用“再审申请人”和“再审答辩人”,这不符合审判监督的解释规范,但无关紧要,但如果当事人的当前地址与原审地址发生变化,则不再使用“申诉人”和“答辩人”
,当事人的原住址和现住址应当写明,以便法院准确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的现状与原审相比发生变化的,如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企业宣告破产、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注明变更情况,并注明执行人或者继承人,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继承人等。值得一提的是,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应尽可能写在当事人之后,以方便法官联系。在实践中,由于无法联系和发送诉讼文件,许多人被法院视为撤回再审申请,因此我们不应粗心大意
申请再审的原则仅限于原审当事人,其他人不能成为再审当事人,否则将被视为当事人不具备再审资格,法院将以违法为由裁定驳回申请,这是当事人一致性原则的严格要求。但是,不能理解的是,原审当事人可以是无条件的再审申请人。例如,原审当事人在所有生效判决中胜诉,对申请再审没有兴趣,由于缺乏诉讼利益要素,不能成为合格的再审申请人。但是,部分胜诉的当事人与败诉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又例如,如果再审的理由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则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应当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由于诉讼行为能力制度是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受损害的制度,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根据诉讼权利行使不可分割的原则,共同诉讼人应当是共同申请再审的人;如何处理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而另一些人懒于行使诉权的案件,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利于其他人,大陆法系的立法将其他人视为再审的共同原告。但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原审情况,将未申请再审的共同诉讼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不需要列为申请再审的共同诉讼人。如果再审申请是单独提起的,即使再审事由不同,再审法院也会对强制主体诉讼进行合并,无论是谁提起的再审,再审事由也会受到合并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满意,同时或先后申请再审,他们就是申请再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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