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拆迁利益怎么分配
(一)拆迁安置房
1、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被拆迁的房屋原本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拆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为安置人口,此时两人在动迁中所享有的动迁利益应是均等的,离婚时可以各半分割。
2、登记在一方名下:被安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这种情形类似于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一套房产,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3、登记在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在离婚案件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因为大部分动迁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被拆迁的房屋中不仅有离婚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动迁时也自然会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由于离婚纠纷只处理离婚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如有涉及案外人利益,则需另案处理。
(二)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货币补偿款,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理,如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也需在离婚后通过分家析产纠纷处理。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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