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租房进行拆迁时,可以享有拆迁利益的人包括承租人、同住人等,而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国家的,所以房屋价值补偿归国家所有,安置费用、搬迁费用归承租人或者同住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分割
在规定上,在公共租赁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下面几种人就有权要求分割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那么他就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此外,承租人在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中,可以享有多一点拆迁补偿: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割所得的补偿款,无法取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些政府比开发商更有暴力拆迁的利益冲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随着《城市拆迁条例》的拟定,目前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3月9日《京华时报》)
很多暴力拆迁、打伤打死人的事件,确是开发商做出来的。但是,暴力拆迁的出现,症结是不是在于开发商呢?换句话说,把政府换成拆迁实施主体,是否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呢?
公众应该不会忘记当年湖南嘉禾的暴力拆迁事件。“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以及“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这不是出自县委县政府之手吗?公众应该也还记得前不久发生的江西丰城暴力拆迁,老百姓被无辜拘留,有人被株连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不也是市委市政府的“杰作”吗?
很多事件表明,一些政府比开发商更有暴力拆迁的利益冲动。有些拆迁明明是商业项目,但政府却在那里冲锋陷阵。招商引资的急切,改善城市形象的躁动,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使很多政府官员在城市拆迁中表现很不理性,行为也脱离正常轨道:越界行使权力,践踏百姓权利,甚至说出许多蛮横的话。比如,山东省菏泽一商品房项目因房屋补偿价格过低,遭到抵制,菏泽房管局粗暴拆迁,致被拆迁户李民生在家上吊自杀,听到死讯后,拆迁指挥部的一个领导竟当众说道:“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事实上,有很多开发商制造的暴力拆迁,背后也有权力保护伞。
不是说政府比开发商“人性更恶”。如果没有好的法治环境,没有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任何强势者都容易侵害弱势者。商人有逐利的贪婪本性,有权者也有滥用权力的天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约束。如果失去有效的约束,政府可能比商人更容易伤害人,因为政府是最强大的组织,手中掌握有合法的暴力使用权,个人和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法与其抗衡。
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当然是改善法治环境,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时下,要加强对拆迁户的保护,也许只有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能力了。比如,通过一些法律规定,让他们在拆迁博弈中多一些容易操作而又有效的手段选择。
我们知道,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基本起源于拆迁补偿的分歧。王利明也表示,大量拆迁纠纷,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老百姓认为补偿太低,而开发商或政府却不肯出高价,于是矛盾产生,发展下去,出现一些野蛮暴力行为。所以,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解决暴力拆迁的起点。而补偿标准,一是要公平,二是要明确。笔者认为,要实现公正补偿,最起码要达到这样的条件:若是货币拆迁,应按拆迁地当时的市场价,按业主的原有居住面积补偿;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如果说像以前一些暴力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一样,每平方米住房的补偿标准不及拆迁地市场房价的四分之一,或是将拆迁户随意安置到城郊,没地方就医,没地方找工作,孩子没地方上学,那当然会引起拆迁户的不满。而补偿的标准,一定要具体明确详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不能让人有空子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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