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工程质量监理程序咨询律师答复: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员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对组织形式、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有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为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不得指定材料、构件、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配件和设备。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工程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本着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最短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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