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查询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时间:2023-06-15 14:27:01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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