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并非必定百分之百予以实施,实际上,即使在当时未得到执行,日后仍有可能得到执行。
至于在行政拘留执行过程中出现未能立刻执行的情况时,若被宣告为暂缓执行的处罚决定,那么在之后的时间内仍然需要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执行。当然,暂缓执行的期间通常不允许超过三个月,但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等因素,该期限得以适度延长,然而延长的总时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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