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建立法律规范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施法律是利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4、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国家,规范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即法律;
5、是一个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此,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效力必然遍布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的特点是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亦称确定判决。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的判决。按中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指下列几种:(1)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或抗诉的;(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可发生法律效力;(3)死刑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巧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人民法院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确认判决中无相关给付内容,某些给付判决中若有先行确认之判决,则仍认定为给付判决(如继承案件中,要先行确认亲子关系)。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存在的判决,是积极的确认判决。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的判决,是消极的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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