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现金支付方式的优点:
1、现金收购只涉及到目标企业的估价,简单明了;
2、便于交易尽快完成;
3、支付金额明确界定,有利于股价的稳定。
现金收购的缺点:对并购方而言,现金支付方式需要企业筹集大量现金,是一项重大的即时现金负担,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压力;现金支付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当无法推迟确认资本利得,会涉及到较重的税务负担。
并购支付方式及其特点
(一)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并购活动中最清楚而又最快捷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各种支付方式中最为常见。具体来说,企业并购中的现金支付方式是收购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来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控制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所有权益。
(二)换股支付。换股并购可以说是一种不需要动用大量现金而进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根据其具体方式,换股支付可有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
(三)杠杆收购。杠杆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钱买下公司,通过经营使公司增殖,并通过财务杠杆增加投资收益。这种收购方式概括来说就是根据杠杆原理,使收购方可以用少量的资金(通常只占收购资金的5%~20%)得到目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资产往往发生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一个母公司在子公司收购完成以后,将自己的优势项目或资产卖给子公司,然后把子公司的不良经营项目卖给第三方或者自己,这样即可借子公司的壳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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