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撤销权撤销范围是什么
业主撤销权撤销范围如下: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业主撤销权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业主不行使撤销权,超过1年的时间,就无权利主张了,但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业主有哪些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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