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是多少?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但是在不同地区,基层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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