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儿子离婚申请收回赠送房产
时间:2023-06-13 18:45:46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吴老伯的妻子过世得早,他和儿子、儿媳一起住,大家相处得不错,于是吴老伯将其所有的一套产权房赠与儿子和儿媳,并写了赠与合同。之后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儿子和儿媳登记成为了产权人。但是今年年初,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这时,吴老伯想到了自己早前赠与儿子和儿媳的房产。于是,吴老伯将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吴老伯在庭审中称,自己将房屋赠与儿子和儿媳是口头要求儿子、儿媳来赡养自己的,现在他们要离婚,以后不能赡养自己,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庭审中,儿子和父亲的观点一致。而儿媳称自己一直尽赡养义务,自己虽然和丈夫曾提出离婚诉讼,最终是以调解和好结案的。

[评析]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作为赠与人的吴老伯已将赠与的该房屋产权转移给了儿子、儿媳,而且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受赠人即儿子和儿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的,吴老伯才可以撤销赠与。而吴老伯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儿子、儿媳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所以吴老伯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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