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田某、赵某婚后育有一子,取名赵-A,如今已经成年。二人在婚内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15年7月,这对夫妻和平分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这套面积为115.25平方米的房屋,离婚后所有权归儿子赵-A所有,一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
可是,2015年8月9日,赵某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这套房子以362万元的价格卖了,约定2015年9月10日前交付房屋。得知这一实情后,田某立刻找到儿子,如实说明了这一情况,可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儿子却表示:这房子他不要。
为了表明自己的态度,2015年10月,赵-A以书面形式作出了《个人声明》,内容为:我叫赵-A,父亲赵某、母亲田某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我,并约定他们离婚后一年以内将房屋过户给我。针对父亲和母亲将此处房屋赠与给我一事,本人在此表示不接受赠与,该房屋依然归他们二人所有。
【法律解读】
儿子拒收前夫偷偷卖房急坏女方
儿子拒绝收房,这是田某、赵某没有想到的。被赠与人拒绝接受赠与,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子的产权还是属于赵某、田某共有。如今,赵某私自将房屋出售,田某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她的权益,遂将赵某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受赠人赵-A已成年,在父母作出赠与房屋产权的意思表示后,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赠与,故房屋仍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
该房屋现已出售,所得的售房款全部在赵某处,田某主张赵某给付一半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且赵某未到庭反驳,故对于田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赵某将房屋出售款一半即180.5万元一次性给付田某。
夫妻离婚房产赠送给儿子,如果儿子拒收房子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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