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拍卖处置的风险
时间:2023-04-24 11:00:59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良资产拍卖处置的风险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从五年来AMC的处置实践看,不良资产抵债物拍卖处置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拍卖处置的道德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拍卖处置的道德风险及其表现。

一是有权处置部门或经办人员利用其处置中特有的地位、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看似公开、透明的拍卖处置方式从拍卖相对人(中介机构、买受人)处谋取不法利益,甚至直接与拍卖相对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以拍卖手段作道具,弄虚作假,实施外界所说的假拍卖,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刻意追求处置过程的客观、公正、透明效果,以规避资产处置的监管风险。在对不良资产抵债物情况、市场需求、法律限制、处置时机等未作充分调查与研究分析的情况下,一律选择为内外部监管部门广泛认同的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有可能被用作不良资产抵债物处置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盾牌。这种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监管,不恰当地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将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三是由于不良资产抵债物拍卖处置的具体操作一般由受托拍卖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种既省心又省力的处置方式,必然会使AMC处置人员产生一定的惯性和惰性。如不加比较地一律选择拍卖处置方式一拍了之,只会使AMC成为资产处置的二道贩子。而一味依靠外部力量的处置方式,除大量增加处置成本外,并不能保证处置能取得回收最大化,且难逃消极失职的不作为道德风险嫌疑。

二、拍卖处置的管理风险及其表现。

一是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于拍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拍卖中介机构为了得到AMC的业务,会不择手段找路子拉关系,甚至提出零佣金等种种诱人的条件。如果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不仅会在操作经验、招商力度、客商资源上处于劣势,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而且会直接导致流拍或低价成交,拍卖效果会大打折扣,无法达到处置回收最大化目标,有时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受托拍卖机构甚至可能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是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定价的风险。拍卖虽然在竞价过程中具有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能有效地解决协议处置方式中定价依据不足的弊病,但仍存在着拍卖保留价(底价)确定及其保密风险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管理混乱,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价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上委托人对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价的审核不够严格,致使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况。在不良资产抵债物有效市场需求不足、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存在国有资产合法流失的风险。在拍卖处置实践中,由于评估价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存在直接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情况,从而使保留价的保密问题成为新的风险点。

三是流拍后按一定比例下调保留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拍卖界有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即本次流拍后如再次进行拍卖,保留价将在上次拍卖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调。该惯例在报名竞买人很少、竞价不充分的情况下,竞买人会利用该惯例人为制造流拍假象,以期能以低价协议受让,或等再次拍卖时以更低保留价竞得。此外,还存在拍卖中介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相互勾结、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轮流坐庄等外部风险。

三、拍卖处置的法律风险及其表现。

一是委托人要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风险。由于不良资产抵债物的情况相当复杂,有的不动产缺乏相应的权证甚至是违章建筑;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这些委托人并不一定知悉,若拍卖处置前未尽相应的告知义务,拍卖成交后就可能出现交易纠纷,使委托人陷于被动,甚至有可能被起诉而额外增加处置费用。

二是委托人要承担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风险,即委托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得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银行或AMC来说,大部分不良资产抵债物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定取得的,一般来说不存在对不良资产抵债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风险。但仍有相当部分不良资产抵债物是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对这些不良资产抵债物,就有不良资产抵债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风险。比如:若不良资产抵债物未及时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委托拍卖时就有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甚至裁定抵债给第三人的风险。对法院裁定取得的不良资产抵债物,也并非完全没有权利瑕疵风险。

三是拍卖作为交易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若抵债房地产在取得前已被原所有人租赁,而委托拍卖时租赁期并未届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拍卖该不良资产抵债物时未告知承租人,则会导致拍卖结果对承租人无效。即使在拍卖时告知了承租人,若承租人未能优先竞得,根据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在实践中,原不良资产抵债物所有人(债务人)为阻挠债权银行或AMC成功处置不良资产抵债物,往往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法院裁定前将该资产长期租赁给第三人,甚至有在法院裁定后仍恶意与第三人串通,倒签租赁协议进行假租赁。

上述拍卖标的物权利上的瑕疵,如不能在委托拍卖前进行充分揭示,就会给拍卖成交结果的有效性带来不确定性,容易引起拍卖纠纷甚至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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